民办学校股权转让无效

2024-05-19 17:53

1. 民办学校股权转让无效

法律分析: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将其出资份额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合作办学的形式,将学校的经营管理权、取得合理回报权转让给他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学校股权转让无效

2. 民非学校可以股权转让吗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民办学校,民办学校股权转让,可以使学校的资源从新得到优化配置,股权拥有人可以更方便的得到再创业的资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民非学校可以股权转让吗?

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民办学校,民办学校股权转让,可以使学校的资源从新得到优化配置,股权拥有人可以更方便的得到再创业的资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非学校可以股权转让吗?

4. 民办学校股份转让

下面就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民办学校股份转让问题回答如下。一、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股权转让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 股权登记 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 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股权变更 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学校转让程序 1、领取《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 营业执照 (填写学校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 公司章程 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 公司变更 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 身份证 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四、学校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学校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学校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 债权债务 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综上所述,可以了解到,民办学校股权转让程序的内容是什么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拟定转让协议的时候,可以咨询这方面的专业人士,把可能发生纠纷的问题,一一写进协议里面,签署协议的时候,可以请专业人士陪同一起签署,进行股权转让里面对自身的财产影响比较大,因此做决定是时候应该慎重再慎重

5. 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权益转让办法

现行法律不禁止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取得收益

通俗的理解,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内容是举办者,也就是出资人。其实不然。严格来讲,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内容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举办者身份,二是举办者权利与收益(统称为“举办者权益”)。举办者的权利,又称为举办权(《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中认可了“举办权”的存在),是指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享有参与管理学校、推举董事或者理事等权利;而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内容各不相同【摘要】
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权益转让办法【提问】
现行法律不禁止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取得收益

通俗的理解,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内容是举办者,也就是出资人。其实不然。严格来讲,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内容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举办者身份,二是举办者权利与收益(统称为“举办者权益”)。举办者的权利,又称为举办权(《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中认可了“举办权”的存在),是指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享有参与管理学校、推举董事或者理事等权利;而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内容各不相同【回答】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订)》的出台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正式确立,非营利性学校完全回归其公益属性。举办者权益仅指以举办者身份所享有合法权利,不再能从学校取得合理回报。但是,为取得举办者身份继而享有合法权利,拟任举办者可以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取得学校的举办者身份及其权利,这也体现了举办者身份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非营利性与章程规定不要求合理回报的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权益是一致的,即:(1)举办者权利;(2)变更收益。【回答】

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权益转让办法

6. 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权益转让办法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包括哪些内容,还应结合现有学校章程规定判断。如若章程规定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举办者权益主要为:(1)举办者权利;(2)因举办者权利具有经济价值而转化的收益。如若章程规定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权益不限于前述两部分内容,主要体现为:(1)举办者权利;(2)因举办者权利具有经济价值而转化的收益(下称为“变更收益”);(3)因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下称为“合理回报权”)。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2)(3)所指的内容有本质区别,不应将其混为一谈,笼统地作为“收益”去讨论或者解读。前者是因举办权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原举办者可基于让渡举办者权益从拟任举办者处取得一定的收益,此处的收益来源于学校之外的第三方,不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后者是举办者因章程规定从学校办学结余中提取部分作为合理回报,有人认为“合理回报”也是一种“收益”,而此处的“收益”来源于学校。

【摘要】
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权益转让办法【提问】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包括哪些内容,还应结合现有学校章程规定判断。如若章程规定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举办者权益主要为:(1)举办者权利;(2)因举办者权利具有经济价值而转化的收益。如若章程规定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权益不限于前述两部分内容,主要体现为:(1)举办者权利;(2)因举办者权利具有经济价值而转化的收益(下称为“变更收益”);(3)因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下称为“合理回报权”)。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2)(3)所指的内容有本质区别,不应将其混为一谈,笼统地作为“收益”去讨论或者解读。前者是因举办权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原举办者可基于让渡举办者权益从拟任举办者处取得一定的收益,此处的收益来源于学校之外的第三方,不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后者是举办者因章程规定从学校办学结余中提取部分作为合理回报,有人认为“合理回报”也是一种“收益”,而此处的“收益”来源于学校。

【回答】

7. 非营利民办学校股权怎么工商登记?

民办非营利组织,包括各种学校、社会团体、协会等,不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而是到所在驻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持民办学校的办学章程,学校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再到县级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就可以开展正常的学校工作了。



非营利民办学校股权怎么工商登记?

8. 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可以转让吗

法律分析:可以转让。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各类审批手续的问题,其次就是债权债务的纠纷。是否取得了各机关单位的同意。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登记须知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虽然法律不禁止举办者变更,但也并不意味着举办者变更均能获得核准。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发生变化时,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由审批机关审查拟任举办者是否具备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和条件从而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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